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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3-10-01

新的商标法已经通过了,并且明年5月1日就要实行,作为对商标转让感兴趣的,在新的商标法中,对商标转让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其中改动比较大的有第四十二条。在原来的2001年的商标法中,写的是“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里对商标转让还是比较宽松的,没有太多的要求,一般是只要提出商标转让,商标局就会受理,但是新的商标法却不是这样。


新的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新的商标法,我们可以做以下解读,一个是对商标,近似的商标要一并转让,不能在成套的商标只转让其中一个,另外就是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不核准,这个是以前没有的,所以做商标转让的把关也严格了些,这样,商标局可能会多收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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