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世界代理的书面与电子方式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形象国外注册的方式有两种,那就是书面方式与电子形式,下面详细先容。 根据《马德里和谈》的要求,形象国外注册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政府向国外局提出,形象国外注册申请必须采用合营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根据合营细则第2条的规定,与国外局之间的通讯应按照WIPO总干事根据合营细则第41条的规定所发布的“行政指令”(admininistrative instruction)的要求进行。2005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指令对于提出申请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行政指令第6条规则的规定,有两种能够接受的方式。 1.书面方式 行政指令第6条a款规定,除行政指令第11条a款尚有规定者外,申请应以打字机或其他机器打印的书面提交防卫有效。 合营细则规定允许用电话传真和电报或用户电报来传递除了国外申请之外的其他文件或通知。 2.电子形式 根据行政指令第11条a款的规定,在国外局和有关原属国的注册政府之间的通讯,包括国外申请的提交,可通过国外局与有存眷册政府统一的方式利用电子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