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代理与中国商标代理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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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形象注册与中国形象注册的不同之处是什么?美国形象注册与中国形象注册最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原则不同:美国实行利用在先为原则;中国实行申请在先为原则。 美国:在先利用原则 美国的形象注册实行“在先利用”原则,即形象的先利用者获得条文的保护。美国条文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形象的实际利用,才能获得形象的条文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订,但“在先利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形象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用意利用”而申请形象,对在先利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用意利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利用”颜色,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利用后,而且向形象局提交真实利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形象注册。 在“在先利用”原则的基础上,形象能够注册,也能够不注册。不注册形象只有处于利用状态也可获得条文保护:当由于遭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利用在先的证据。而形象的注册表明了形象注册者特殊的权益,注册5年后该形象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形象的利用者提出种种争议。此外,注册形象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形象冒用者条文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自我的形象未经注册,形象的先利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形象侵权者的利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国: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形象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形象权的归属,他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形象权简直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度,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形象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剖断形象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利用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形象权的归属。利用在先原则是以利用形象的先后决定形象权的归属。我国《形象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利用在先原则。《形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形象注册申请人,在统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形象申请注册的,初步核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形象;统一天申请的,初步核定并公告利用在先的形象,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形象注册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益,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曾经利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