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代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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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所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形象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适合成为形象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协议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而且在登记注册后生效。受让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包括形象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违背该规定会招致注册形象的撤销。转让不行以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形象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就申请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 转让所需文件: 1.包括形象注册号和形象图样以及形象所有人和受让人名称和所在的申请书; 2.经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3.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利用要求: 形象若无正当理由在斯洛伐克连续5年不利用,别人可提出撤销诉讼。 被许可利用人的利用被视为所有人的利用。要求形象所有人和被许可利用人严格按照形象注册的形式利用。形象在商品、包装或贸易 信函及广告上的利用均可视为利用。利用证据可包括定货单、发货票据、发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量的声明或广告情况。 集体形象必须和集体形象正当利用人的形象一起利用。在集体形象利用人无形象的情况下,要和利用的名称一起利用以便清楚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斯洛伐克的注册标记为“ochranna znamka”或“Ochr—zn”。在斯洛伐克,注册标记的利用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