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代理的撤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如果形象的真正利用是在5年未利用期满与提交撤销申请之间开始或重新开始的,则形象未利用撤销请求将不予支持。在撤销申请之前3个月的利用或重新利用,将不能计算在有效利用的时间之内,但所有人在应该知道可能提交撤销申请之前的利用或重新利用的筹备视为有效。如果撤销理由是基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撤销也仅限制于这部分商品或服务。对于前述1—3的撤销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任何条文上的黑白相干人,都能够提出撤销注册形象的诉讼。撤销注册凭据法院裁决来执行。这一撤销程序也提交至专利局摒挡。 (一)如果注册形象违背条文,则应予以撤销 1.注册形象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被利用; 2.由于形象所有人的疏忽或其他活动,致使其形象在贸易中成为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示; 3.形象由形象所有人自己或经所有人同意的不恰当利用,招致了民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性质、种类以及产地发生误解。 (二)下述情况下,形象权益丧失,注册形象予以撤销 1.注册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活期限进行续展; 2.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自动要求放弃其注册形象; 3.在贰言后,注册形象宣告无效; 4.所有人抵触权益的法院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