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代理的侵权处理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1990年7月1日,德国规定了对付实足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措施。这些措施加重了对混充等行为的处罚并扩大了受侵害—方在民事诉讼中的权益。 对于日常的侵权行为的处罚是判处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者罚款。对于贸易性的故意侵权行为,即以混充为业的,能够判至5年的徒刑或罚款。另外,侵权的故意(the attempt to infringe)也可能遭到惩罚。除应知识产物所有人的请求外,公诉人能够自发保护所有权 。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的救济权益。他有权要求销毁混充商品和生产混充商品的工具、有权从侵权者获得有关混充商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生产者的名称和所在以及销售点等有关信息。如果侵权现实确凿,原告能够要求并由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责令侵权人提供上述信息。 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要求海关扣押侵权的进出口商品。但在海关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出示其在德国联邦共和国的权益遭到侵犯的证明。另外,只有当侵权行为十清晰显时,海关方能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