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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发布日期:2013-07-07

 2013年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审议中,有些地方还是变化很大的,在商标转让上也有一些细节要注意。当然,还只是草案,什么时候实施还难说,但是,作为商标人,前瞻性是必要的,多了解一下还是有好处。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包括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裁定事宜。”相应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复审”修改为“评审”。这个说明了什么呢,好象还是文字的事,具体的事情就是把复改为评了,这样,是不是大家都要评一评了呢,或者说,这个主观性加大了也未尝可知。


三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免予其他处罚。从这个说明中,不难看了出,商标处罚的力度是加大了,同时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了也加强了,但是,对于企业商号,还是没与商标形成对应关系。


另外还有就是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实怎么说呢,以前,只要有关系,驰名商标很容易搞定,事实上,在QQ群里有不少人就说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定驰名商标,这样一来,驰名商标实际上也没有什么驰名的意义了,多的是权钱交易。现在,不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很必要的。


对于商标转让的,大家多留心一下,还是有好处的,改动的地方并不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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