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申请

上次学习商标法的总则之后,反应比较好,今天就把商标法的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商标法的8个章节中,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6条条款。主要是优先权与商标注册的一些方面要注意,比如:

1,过去是一标一类,现在一个商标,是可以跨类的,这点在第二十二条中有条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是由于这个有时有驳回的话,还要分割什么的,所以建议还是一标一类的比较好。

2,商标不能随意改动,有不少朋友,注册商标后,觉的有些地方不好看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会做一些改动,这是不允许的,这点在第二十四条中有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如果一个商标,比如我有一个品牌A,本来是做食品的,现在如果想把A商标运用到传媒中去的话,那么就要重新申请注册另一个类别,这点在第二十三条有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就是说,商标是有类别的。

在这6个条条款中,有2条谈到了优先权的问题,但是这个主要是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有关,如果单纯的国内商标注册,这些就用不到了,所以不做太多解释了,另一条是材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