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案例一起

由于从事商标行业很多年了,有不少案例,在此与大家分享。东北有一个客户,要注册个人参商标,这个是第5类药品类的,只要商标名有显著性,是没有问题的,可是这个客户的商标名是“好人参”。当初我们不建设他注册这个商标名,可是客户非要这个商标。

其实商标法的第十一条有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这里,他这个“好人参”因十一条第2款明显抵触,是不可能注册成功。试想一下,你的是“好人参”。那人家的呢,这个明显就是说自己质量好了,由于商标具有排他性,到时人家怎么使用“好人参”就是个问题,这个影响到了公共利益,肯定是不能成功的。

可是客户抱着侥幸的心理,说什么万一通过了呢,反正通过不了,也没多少钱,非得要注册。没有办法,只好给报了,结果被驳回了。

这只是商标注册中的一个案例,由于商标是人工审查,有时有不少客户有侥幸心理,想试一试,以前行业里也有什么包过,现在比较少了,最多就是包公告了,其实这些都是要审查员睁一只闭一只眼的。当然还有另一种做法,就是明知自己可能会被驳回,也要去注册,这是另外一回事,下回有空了再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