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对商标关联性作出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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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怎么对形象联系关系性的衡量?就在寰球规模内衡量形象之间是否“联系关系”,欧洲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断标准。 (一)抵触形象之间的类似度; (二)抵触形象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包括这些商品或服务近似或不同的程度,以及相关民众; (三)在先形象声誉的高低; (四)在先形象的显著性程度,是固有的还是通过利用获得的; (五)在民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 商品或服务的近似程度是衡量的一个重要要素,由于当商品属于相近的市场部门时,就容易建立“联系关系”(比方化妆品和服装部门)。相反,如果商品之间很不相关,它们各自的民众也不穿插,不同的民众就不太可能去建立形象间的“联系关系”。存在“联系关系”,并不足以说明会对声誉造成损害。实际和当前损害,或者由于严重类似会招致未来发生损害,需要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是以)在当前或未来发生变化”来证明。 为了证明在后形象对其形象造成了淡化,英特尔公司必须要证明消费者购买其产物的数量减少了,或者它的形象遭到了损害。由于,正如欧洲法院指出的,形象的淡化就是形象“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被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