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审查的不实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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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不进行实审的审查制订,欧洲内部市场调和局(OHIM)是不会以在先形象为由驳回注册申请。然则OHIM收到申请后会检索在先形象,不论存在在先形象与否,都会将检索结果发给申请人。同时,OHIM会在形象公告前将其信息发给在先形象的所有人,由其决定是否对申请形象提出贰言。 显然,具体案件中,在先形象所有人收到OHIM送达的我方形象的申请信息后,决定对我方形象提出贰言。其向OHIM递交贰言申请,并在规活期限内交纳贰言费用,否则贰言被退回。OHIM将该贰言送达被贰言人;同时,OHIM会对此贰言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贰言理由平允,则将该贰言成立的通知,送达贰言人和被贰言人两边,并同时通知贰言和解期开始以及截止日期。 贰言案件中,“在先形象”能够是在先的欧盟形象,在先的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形象,或者通过马德里指定的任一欧盟成员国或欧盟形象。本案件中,贰言方基于其申请注册的两个在先形象V****(一个是西班牙形象,另一个是马德里注册指定葡萄牙形象)对我方形象B****提出贰言。由于在先形象注册时间曾经超过五年,我方能够要求其提供我方形象公告前五年内的利用证据,否则贰言将被退回。 欧盟贰言首要分为三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贰言的后期阶段,又称和解期;两边能够谈判调解,不用经由官方。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贰言人撤回贰言,或申请人将商品限定于未被贰言的商品,则贰言程序结束,也不会迸发费用。和解期能够在两边的合营要求下延期。 第二个阶段是贰言两边的对抗阶段。贰言方从和解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能够延期两个月。被贰言方自贰言方辩论结束后的两个月时间提供证据(如果贰言方延期了,该段时间也相应的往后推迟)。通常两边会有两个回合进行交换证据。 第三个阶段是官方审查裁定阶段。官方审查两边提交的辩论内容并最终做出裁定。本案中,官方最终裁决贰言形象与申请形象形成近似,其所保护的部分商品亦形成近似(首要是11类多个家用设备商品),所以驳回部分近似商品的申请,此外商品则获注册。两边各自承担费用。